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2018-09-25 11:26: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湛部规2018-22
湛建物〔2018〕7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公共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在招标投标、项目咨询等行业各类活动中发挥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详见附件),市法制局已审核同意,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负责建立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录取、动态管理、人才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纲领、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四)在以下三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条件中,至少具备
其中一种:
1.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会计、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间超过5年;
3.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服务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工作;
(二)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论证;
(三)参与物业服务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五)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项目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及评估,提出评审或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四)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三)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通知人;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若发现行业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七)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八)根据我局的要求,按时参加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作不良行为: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按照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解除其聘任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
(三)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专家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的;
(八)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十)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一)在聘任期内有两次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自愿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推荐、我局审核批准的流程进入专家库。首次入库的申请人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专家库长期接收申请,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递交申请。我局对评标专家按照申请一批、审核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进行动态聘用管理,每两年颁发一次聘书。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者,聘期满可续聘。
第十二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和我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