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紧急提醒:
高空抛物有正式罪名了,
高空抛物罪
今天(3月1日)起施行!
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
释放了予以严惩的信号,
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
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法律的警示功能,
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
危险作业罪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
袭警罪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
冒名顶替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
高空抛物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第三百四十四条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
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补充:实践中,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经由民事处理途径处置,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